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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讲义】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9-05-09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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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以下是万国法考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内容快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吧,更多法考考点、法考资料、资讯、新鲜事尽在万国法考官网


            一、本罪之构成

            (一)客观要件

            1、对象:妇女(包括成年女性与幼女)

            2、主体:一般为14周岁以上男子。女性无法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立本罪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备考提示】: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侵害女性的对于性的自我决定

            (二)主观要件:故意


            二、本罪之认定

            (一)特殊对象

            1、幼女:无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主观上必须明知

            【备考提示】

            (1)处罚的例外(“两小无猜”规定):已满14不满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2006年解释)

            (2)司法解释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一种司法上的推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知对方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则否定奸淫幼女的故意

            2、精神病患者

            (1)明知对方身份,即使对方同意,也成立强奸

            (2)不知对方身份,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且对方同意,不成立强奸

            (3)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期间,同意性交,且对方明知的,不成立强奸

            (二)认识错误

            1、行为人以为对方同意,但实际上未同意,不成立本罪;行为人以为对方不同意,但实际上同意,存在未遂、无罪两种观点

            2、误以为成年女性为幼女而强奸,误以为幼女为成年女性而强奸,均成立普通强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轮奸:二人以上在共谋的前提下,轮流实施奸淫

            1、轮奸是强奸的共同正犯,是一种不法形态,与罪责无关

            例:甲(13周岁)与乙(15周岁)将妇女丙轮奸。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甲未达年龄而最终不成立强奸罪,乙成立强奸罪,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2、轮奸(作为加重构成)存在未遂或中止,此时应注意想象竞合原理的适用

            例:甲乙二人合谋对丙实施强奸。甲实施完毕后,乙在实施中由于饮酒过度而“阳而不举”,无奈放弃。甲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乙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

            例:甲乙二人合谋对丙实施强奸。甲实施完毕后,乙在实施中由于丙求情而心生怜悯,最终放弃奸淫。甲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乙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中止的想象竞合

            例:甲乙丙合谋轮奸丁,甲乙均实施完毕,丙不管因意志以外原因还是自动放弃,都不影响轮奸的成立

            (二)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公共场所+当众

             1、“公共场所”

            (1)指的是场所的开放性和共享性

            (2)较为封闭的空间不是公共场所,如火车上的厕所、商场里的试衣间

             2、“当众”

            (1)“众”指的是其他三人以上(不包括行为人本人)在场的现实性

            (2)“当”指的是有可能被其他人听到、看到的可能性

            例:甲男请乙女看午夜包场电影,并在放映厅里将其强奸

            例:甲男在行驶的火车卧铺车厢里将乙奸淫

            例:教师甲在利用自己出租屋开设的10人补习班里,利用批改作业之际对乙实施猥亵

            例:甲男对幼女实施猥亵,并通过网络视频在线直播

            (三)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1、“人”特指强奸行为针对的对象,而不包括其他人

             例:甲正在对乙实施强奸,丙路见不平对甲实施阻拦,甲将丙杀死。甲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指的是强奸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伤亡,不包括被害人自杀;因此,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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