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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商法考点:合伙变更

            发布时间:2014-05-2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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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万国司法考试教研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商法考点解读之合伙变更,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讲考点一 合伙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项目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份额转让 内部转让:自由;外部转让:提前30天通知; 内部转让:通知;外部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此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排除
            份额出质 原则上自由,但合伙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精讲考点二 入伙

              1、入伙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入伙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原则上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合伙协议加以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精讲考点三 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自主退伙: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之日是退伙之日,宣告失踪之间仍为合伙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1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2 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真题演练: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2011-71)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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