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下是万国法考为广大考生整理的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真题解析分享给大家
49.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答案】C
【解析】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故C项不正确,应选。
50.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
根据该《条例》第23条第3项,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答案】AC
【解析】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该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责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实际加害人,显然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故A项正确。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就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条显然未规定此种优先性关系,故B项错误。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主体,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
民事补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或受益人依据各方情形等因素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故该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并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该条体系的是立法公正。故D项错误。
52.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
【答案】ABC
【解析】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在本案,缺少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才裁判,故法官可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故A项成立。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在本案,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进行的是演绎推理。故B项成立。
法律推理的前提有二: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事实。故C项成立。
法官不管是依据法律原则裁判,还是依据法律规则裁判,都需要提供裁判理由,故D项不成立。
5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答案】ABC
【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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